电子导航地图的著作权侵权认定——以“四维图新公司诉奇虎公司等著作权纠纷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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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进兰 王鑫[1] 

机构地区:[1]西南科技大学,四川绵阳621010

出  处:《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2年第9期177-181,共5页Journal of Taiyuan City Vocational College

基  金:西南科技大学科研基金项目“数字出版的著作权保护研究”(项目编号:18sx7108)。

摘  要:随着网络技术及数字化在日常生活中的运用,电子导航地图成为很多人日常出行不可或缺的工具。近些年,电子导航地图所涉及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也逐渐为人们所关注,四维图新公司诉奇虎公司案就是其中的典型案例。对此案进行分析,电子导航地图的可版权性和作品类型划分方面仍存在着模糊和争议,文章认为应当将电子导航地图归属于2020年《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未经许可使用构成侵权。由此,延及电子导航地图的著作权保护,可以通过明晰其作品定义,明确独创性标准,以此解决电子导航地图的作品类型与著作权侵权认定问题。

关 键 词:电子导航地图 可版权性 作品归类 侵权认定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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