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视角下合同相对方选择的自由与限制  被引量:3

Analysis on Optional Freedom and Restriction of Privity of Contract from the Corporate Compliance Persp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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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奚玮[1] XI Wei

机构地区:[1]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安徽芜湖241000

出  处:《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5期113-123,共11页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基  金:安徽省社会科学创新发展研究课题“企业合规体系构建——以营商环境优化为背景”(2021CX115)。

摘  要:我国企业合规制度的普及促使我们对企业合规价值重新认知。企业合规制度是企业治理结构优化的良性制度,目的是约束资本的贪婪,保障企业经营合乎法律合乎道德。企业合规程序对企业选择合同相对方具有多重限制,可能会使企业失去按照市场优化逻辑而应得的收益,但这是企业正当性增长的必要限制。在企业已经实现合规化的情况下,在商业活动中,企业会谨慎选择合同相对方,避免因合同相对方的虚假合规或缺失合规程序给自身造成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在合同相对方选择错误的情况发生时,企业应及时采取解除合同、撤销合同的补救措施,并及时更新企业的合规程序计划。

关 键 词:企业合规 企业治理 合同相对方 合规承诺 合规程序修订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5.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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