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印发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单位名单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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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2]广东省财政厅 [3]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出  处:《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2年第17期6-8,共3页

摘  要: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财政局,广州海关、深圳海关、拱北海关、汕头海关、黄埔海关、江门海关、湛江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和《财政部中央宣传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有关要求。

关 键 词:国家税务总局 进口税收政策 科学技术厅 广州海关 科普事业 黄埔海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深度合作 

分 类 号:F81[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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