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保险中其他保险条款竞合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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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景琪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出  处:《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22年第3期57-62,共6页Journal of Anyang Normal University

基  金:202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民法典适用中的国家利益保护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AFX016)。

摘  要: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允许当事人约定重复保险中各保险人的赔偿方式,但是多个其他保险条款竞合时如何处理则缺乏立法指引。解决该问题应当秉持“尽最大可能满足合同约定”和“遵循现行法体系”的原则。首先从社会性和强制性层面分出第一线责任承担者,其次在同一责任顺位中依约定初步确定各方应付保险金,总和超过被保险人应得保险金的,以实际保险金数额比例分担法确定最终赔偿责任;总和低于被保险人应得保险金的,不足部分依《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确定剩余赔偿责任。

关 键 词:重复保险 他保条款 责任 分摊 

分 类 号:DF43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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