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构成对公司人格独立的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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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迪 

机构地区:[1]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院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2年第6期46-47,共2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公司人格独立是其作为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前提。被告为形式上独立的两个公司,但其住所地、经营场所均一致,经营范围重合,且公司主要成员存在亲属关系,两个公司之间表征人格的因素(人员、业务、财务等)高度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已丧失独立人格,构成法人人格混同;其中一公司在对外高额负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情形下,在客户名为另一公司的结算单上盖章确认,意欲使之逃避涉案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两公司的行为违背法人制度设立的宗旨及造背诚实信用原则,故应对案涉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 键 词:连带清偿责任 债权人利益 住所地 严重损害 人格混同 经营范围 法人制度 亲属关系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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