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系之二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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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海[1] 

机构地区:[1]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社会科学文摘》2022年第7期103-105,共3页Social Sciences Digest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问题研究”(19BFX147)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原物权法、民法典将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定位为集体资产所有权主体和集体资源性资产的代表行使主体,这也是部分学者主张两者异质论的实定法根据。但是,学界一直存在将农民集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二为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集体所有权主体的同一论。学界无论主张两者是异质论还是同一论,几乎都是非此即彼的一元论。

关 键 词:行使主体 实定法 农民集体 集体所有权主体 资源性资产 同一论 民法典 集体资产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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