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法益的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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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明楷[1]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社会科学文摘》2022年第7期106-108,共3页Social Sciences Digest

摘  要:基本观点与国外故意伤害罪的成立范围相比,我国故意伤害罪的成立范围比较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从伤害的范围来说,只将器质性精神障碍认定为伤害,没有将反应性精神障碍认定为伤害;二是从伤害的程度来说,对轻伤的认定标准过高;三是在刑法没有规定暴行罪的立法例下,司法机关也不认定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犯,导致故意伤害的未遂犯要么无罪,要么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等侵犯公法益的犯罪。本文的基本观点是,应当适当扩大故意伤害罪的成立范围。

关 键 词:故意伤害罪 未遂犯 寻衅滋事 器质性精神障碍 反应性精神障碍 法益 司法机关 刑法保护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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