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晋南朝中央监察体制监督范围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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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正君 

机构地区:[1]安庆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安徽安庆246133

出  处:《历史教学(下半月)》2022年第8期26-34,共9页History Teaching

基  金:2020年度安徽省社科创新发展研究课题“南朝国家监察体制构建研究”(项目编号:2020CX122)之成果。

摘  要:两晋南朝时期中央监察体制,可分为以御史台为代表的行政组织外部的监察和以尚书左丞为代表的行政组织内部的监察,而司隶校尉及其后的扬州刺史兼具两种性质的监察。监察机构及其官员对内外群官的监督至少应包含三个维度:首先,从被监督对象的人员构成看,基本实现了对皇太子以下的整个官僚群体的监督;其次,从权力种类来看,基本覆盖了政府运作的诸多领域,即行政监督、经济监督、仪制监督和司法监督;最后,从权力运行过程而言,既有事前监督,又有事后监督。

关 键 词:两晋南朝 监察 监督范围 

分 类 号:K235[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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