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的教义学分析  被引量:5

Doctrinal Analysis of the Crime of False Li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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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邵栋豪 SHAO Donghao

机构地区:[1]甘肃政法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出  处:《湖南社会科学》2022年第4期105-112,共8页Social Sciences in Hunan

基  金:最高人民检察院一般项目:“恶势力保护伞的刑法规制研究”(编号:GJ2019C06);重庆市博士后特别资助项目:“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编号:Xm2016100);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我国商业欺诈犯罪立法问题研究”(编号:2015M582510)。

摘  要:为应对严重的虚假诉讼态势,刑法将虚假诉讼行为入罪,并将司法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作为该罪的法益,但为该罪设置双法益的方式并无意义。虚假诉讼罪应为抽象危险犯,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即为既遂,不应要求捏造的事实可能对裁判产生实质影响。司法解释将虚高债权的行为排除在虚假诉讼罪之外,而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公文、证件、印章罪进行处理,难免造成罪刑失衡和处罚漏洞。虽然立法和司法解释划定了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范围,但司法实践仍难以将其与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诉讼行为有效界分,因而有必要探索具体的划分标准。

关 键 词:虚假诉讼罪 既遂形态 处罚漏洞 民事诉讼 界限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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