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留置权特别立法建议——兼论《民用航空法》修订与《民法典》实施的协同  被引量:3

Proposal for special legislation on the possessory lien over civil aircraft:Coordination between the legislative work on civil aviation law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ivil code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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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孔得建 KONG Dejian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出  处:《青海社会科学》2022年第3期134-141,共8页Qingha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9SFB3048);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68批面上资助项目(2020M680828);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支持计划资助项目(19CXTD09)。

摘  要:一般留置权制度无法满足民用航空器运营实践的特殊需求,需要通过特别立法构建民用航空器留置权法律制度,与《民法典》的一般留置权规定相互呼应。债权人可以对基于任何法律关系合法占有的他人民用航空器行使留置权,包括非债务人所有的民用航空器和正在建造的民用航空器,但应当与债权存在相当的牵连关系。民用航空器留置权的实现程序必须与飞机租赁制度有效衔接,切实保障民用航空器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民用航空器留置权与优先权之间的优先顺位需要通过立法予以明确。民用航空器留置权的行使不得影响民航飞行安全和正常的运输秩序。

关 键 词:民用航空器留置权 一般留置权 飞机租赁 特别立法 民法典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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