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婚前财产协议公证  

Renewed Discussion on Notarization of Prenuptial Property Agre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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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蒋宏敏 Jiang Hongmin

机构地区:[1]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出  处:《中国公证》2022年第8期54-55,共2页China Notary Journal

摘  要:一、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的特点(一)能够确保协议真实合法性公证办理过程中,公证机构会依法对双方的意思表示、拟定的协议内容等进行审查,并充分告知双方订立婚前财产协议和办理公证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注意事项等,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建议。如审查当事人主体是否适格、是否存在欺瞒欺骗或受胁迫的情形,协议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符合公序良俗、是否存在恶意逃避债务以及不容易履行等问题。又如婚前财产协议需要有结婚意向的男女双方本人协商签订,父母兄弟等其他人不能代签,笔者曾遇到过准岳父岳母害怕女儿婚后吃亏,打算背着女儿用女儿的名义与准女婿办理一个所谓的“婚前财产协议公证”,这当然是不允许的。

关 键 词:婚前财产协议 公证机构 公序良俗 代签 充分告知 意见建议 适格 法律责任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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