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民族团结义务条款的规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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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毅[1] 

机构地区:[1]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出  处:《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22年第3期209-209,共1页China University Academic Abstracts

摘  要:“团结”存在动词与形容词的属性差异,现代以形容词义为主的“民族团结”以平等为前提,径由中国历部宪法不断发展完善。《宪法》第52条民族团结义务是新时代民族工作法治化的核心规范,对其宪法内涵,应从第52条自身及其分别与序言和总纲第4条的关系共三个层次梯度诠释;对其外延的解读则可从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的法制体系入手。民族团结作为基本义务进入宪法文本,有其坚实的理论、逻辑和渊源基础,其内涵明确、规范谱系定位清晰、实施机制完善。当前,应促进民族团结政策话语的法治转向,做好理论和实践双重准备,适时启动《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的制定。

关 键 词:法制体系 宪法文本 机制完善 民族团结进步 存在动词 基本义务 属性差异 《宪法》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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