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建构的再思考  被引量:14

Reflection on the Construction of Sports Arbitration System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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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永平 李智[2] Liu Yongping;Li Zhi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2]福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海峡法学》2022年第3期97-105,共9页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基  金:2021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新时代中国特色体育法学学科、学术、话语体系建设研究”(项目编号:21BTY012);司法部2020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构建公正合理的世界反兴奋剂治理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0SFB2028)。

摘  要:体育仲裁是我国《体育法》修法中的重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草案)》将体育仲裁制度进行了专章设置,构建了我国独立、专业、终局的体育仲裁制度,对完善我国体育争端解决机制具有突破性意义。分析修订草案文本,可以发现其仍存在体育仲裁范围限缩、仲裁程序规则衔接不畅、特别程序的开放性不足的问题。为此,以体育法修订草案为基础,结合《仲裁法》修订意见稿,分析其中体育仲裁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及缺陷,并提出优化建议:第一,结合体育纠纷特点,适当扩大体育仲裁范围;第二,体育仲裁程序规则设置需充分衔接法律体系内相关规范;第三,补充特别程序的专业性制度构建,力求建设有国内国际影响力的体育仲裁。

关 键 词:《体育法》修订 仲裁法 体育仲裁 仲裁范围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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