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路径探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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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文玉[1] 李想 

机构地区:[1]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40

出  处:《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9期85-90,共6页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67批面上资助项目“大数据时代基于数据类型化的私益保护研究”(2020M671059);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项目“人工智能时代数据利用与保护法律问题研究”(2572020BN02)。

摘  要:大数据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和战略价值,正深刻影响着全社会范围内的众多产业,并为现有法律制度带来重大挑战。与其高速发展趋势不相称的是,大数据的法律保护模式目前仍未有统一的定论。大数据法律层面上的属性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符合民事权利客体的要求、具有财产性、本质为信息以及属于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客体。但在当前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汇编作品、商业秘密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都存在一定的逻辑困境。大数据与邻接权制度的目标、价值及权利内容相契合,符合邻接权客体的判断标准,从全球范围内邻接权客体呈扩张趋势的背景入手,应当采用邻接权模式保护大数据知识产权,以确保大数据的规范化使用和流通,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关 键 词:大数据 知识产权 汇编作品 商业秘密 邻接权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3.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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