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采购中的“跟标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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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舟 

机构地区:[1]广东石乔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政府采购》2022年第7期49-52,共4页China Government Procurement

摘  要:“跟标采购”方式虽然不是公开招标,但是它有效使用了“被跟标项目”的公开招标的采购程序和采购结果,较好地实现了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在深圳经济特区的政府采购工作体现了深圳特色,发挥了重要作用,值得推广和借鉴。自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施行以来,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逐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而深圳经济特区关于政府采购的法规和规章是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早在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充分利用全国人大授予的“特区立法权”,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深圳政府采购条例》),领先于《政府采购法》的制定和颁行,开创了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建设的先河,开启了政府采购立法的有益试验。

关 键 词:《政府采购法》 深圳经济特区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公开招标 政府采购立法 采购结果 特区立法权 采购程序 

分 类 号:F812.45[经济管理—财政学] D922.29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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