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参与个人信息治理的制度价值与规范构造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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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旭升 

机构地区:[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出  处:《保险理论与实践》2022年第7期136-155,共20页Insurance Theory & Practice

摘  要:《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标志着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体系已基本完成。但是,侵权责任在平衡救济受害人与促进科技发展的冲突中显得有些“力有不逮”,而责任保险在减轻侵权人责任负担和救济受害人方面的独有优势,证明了保险介入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价值。在保险路径层面,我国应选择“独立”且“强制”的个人信息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在规范构造层面,应具化保险主体、保险标的和保险金给付的启动要件,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故意行为属可保事项,赋予个人信息受害者无限制条件的直接请求权。

关 键 词:个人信息安全强制责任保险 长尾责任 索赔基础制 第三人直接请求权 

分 类 号:F840.6[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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