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造成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可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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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立宏 朱俏妹 

机构地区:[1]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

出  处:《环境》2022年第8期50-51,共2页Environment

摘  要:2018年6月17日晚9时,吉林省通化市市民田某正在距离通化市某化工公司约4.8公里的自家烧烤店看店时,该化工公司发生硫酸泄露事故。随即,田某闻到不正常气味,并出现喉咙严重不适、咳嗽、流鼻涕、头晕等症状。经朋友电话告知及查看朋友圈信息,田某得知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立即停业并远离污染地,但相关症状并未减轻。自6月18日起,田某辗转多家医院进行治疗,并于2018年8月至2021年6月期间自行到药店多次购买药品。

关 键 词:烧烤店 流鼻涕 环境污染事件 吉林省通化 泄露事故 因果关系 朋友圈 通化市 

分 类 号:F4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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