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体系下所有权保留出卖人权利的实现路径与对抗效力——从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的视角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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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超[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25期29-33,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在民法典体系架构下,所有权保留中出卖人的权利具有所有权和担保权的双重属性,应以此为出发点并结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对其实现路径和对抗效力进行体系解释。其中出卖人享有对标的物的取回权、再出卖权和直接就变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两者构成竞合关系,出卖人可根据情况选择通过特定程序行使。未登记的所有权保留不能对抗第三人的范围和具体效力应根据第三人权利性质的不同而进行区别解释,一方面第三人为动产担保物权人时,应主要适用登记在先、权利在先的清偿顺位规则,而无须再考虑第三人是否为善意,另一方面应将查封债权人和破产债权人纳入不得对抗的第三人范围,以实现通过登记来消除隐形担保的立法目的。

关 键 词:所有权保留 对抗效力 优先受偿权 破产债权人 民法典体系 动产担保物权 体系解释 取回权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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