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义务、资本公积与诉讼时效  被引量:2

Capital Contribution Obligation,Capital Reserve and Limitation of 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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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詹巍 王东敏 李志刚[1] 傅穹[1] 章恒筑[2] 于莹[1] 谢澍 王松[4] 叶林[5] 王建文[6] 朱慈蕴[7] 刘建功 税兵[9] 任一民 黄辉[10] Zhan Wei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4]江苏师范大学 [5]中国人民大学 [6]南京大学 [7]清华大学 [8]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9]澳门大学 [10]香港中文大学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25期103-111,共9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问题与观点詹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19条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13条第2款、第14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 键 词:出资义务 诉讼时效期间 司法解释三 公司债权人 抽逃出资 资本公积 全面履行 赔偿责任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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