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陈志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抵押人违约导致抵押权未设立,抵押人应对抵押合同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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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燕竹[1]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晶晶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2]王智锋 [3]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23期19-20,共2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第168号指导性案例,现对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参照适用等有关情况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一、本案例的相关情况2013年12月31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与东莞市华丰盛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盛公司)等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为华丰盛公司提供1.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关 键 词:指导性案例 抵押合同 参照适用 陈志华 裁判要点 抵押权 债权人 违约责任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6.22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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