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中的广告收入应认定为非法经营额  被引量:1

Income of Advertisement in Crime of Network Infringement of Copyright Shall Be Considered as Ilegal Operation Amount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于晓航 裴冀鹏 麻学军 Yu Xiaohang;Pei Jipeng;Ma Xuejun

机构地区:[1]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23期47-50,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行为人通过技术手段抓取网络文学作品,在自己开发达营的APP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供网络用户免费阅读,吸引网絡流量,进而通过推广收费广告方式间楼牟利,是互联网时代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一种新兴模式。该类犯罪存在经营成本支出的可能性,在经营成本尚未查清的情况下,广告收入不宜认定为违法所得数额,认定为非法经营数额较为妥当。

关 键 词:侵犯著作权犯罪 非法经营额 广告方式 非法经营数额 裁判要旨 信息网络传播 侵权作品 著作权人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6.22D923.4D924.3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