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后发现罪犯在特赦前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法律适用  

Law Application in Finding after Amnesty that the Criminal Commits New Crime in Probation Period for Parole before Amnes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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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池海江[1,2] 吴献平 甘文婷 Chi Haijiang;Wu Xianping;Gan Wenting

机构地区:[1]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23期63-65,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特敖以后发现罪犯在特敖前的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撒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并罚。数罪并罚过程中,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因有新的证据证明特教确有不当的,应当由原作出特赦裁定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撒销特救。同一案件涉及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和不同审判程序,应当注意工作协调,完整、准确适用法律。

关 键 词: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程序 假释考验期限 数罪并罚 人民法院 犯新罪 审级 减刑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6.22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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