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承认外国破产裁判中的互惠审查  

Review of Mutual Benefit in Application for Recognition of Foreign Bankruptey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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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夏先鹏 余怡璇 Xia Xianpeng;Yu Yixuan

机构地区:[1]厦门海事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23期78-82,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对申请承认外国破产裁判进行审查时应当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上述规定作互惠审查时,可采用事实互惠为先、推定互惠为补充的双重互惠认定标准,并以两国就破产载判承认和执行的情况作为互惠认定的事实依据,不可扩张至民商事裁判。当事人未提供两国就破户裁判承认和执行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查明,不得仅以当事人举证不能为由认定两国存在或不存在互惠关系。

关 键 词:企业破产法 互惠关系 当事人举证 依职权 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民商事 认定标准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6.23D922.291.92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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