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履职判决方式之选择  

Selection of Judgment Type of Taking Office within Dead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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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崔晓白 常娜 Cui Xiaobai;Chang Na

机构地区:[1]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23期104-107,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针对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的判决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论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论法解释》)第91条在第72条的基础上,作出了更为清晰、明确的规定,将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细化为两种情形,分别为判决被告一定期限内履行和作出特定义务的履行判决。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一定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分判决,以保障行政诉讼中的限期履行判决,能够更加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关 键 词:监督行政机关 履行判决 判决方式 行政诉讼 依法行政 特定义务 履行法定职责 实质性化解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6.22D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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