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核动力船舶极区航行法理依据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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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崔濛 刘芳明 贺军 

机构地区:[1]中国船舶及海洋设计研究院,上海200011 [2]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山东青岛266061

出  处:《船舶工程》2022年第6期I0044-I0051,共8页Ship Engineering

摘  要:核动力船舶的强劲动力与超长续航力使其在极地领域的应用具有天然的优势,而极地脆弱的生态环境和核能的潜在风险又使得各公约组织、环极地国家对于核动力船舶进入极区持谨慎态度。本文基于我国地理位置特征,研究核动力船舶从本国母港进入南北极相关海域的法理可行性。通过梳理国际海洋法、国际海事公约和国际核安全公约为主的法律体系,构建以法律体系、对象属性、对象行为动作三向维度组成的法律风险识别坐标系,识别潜在法律风险,归纳我国核动力船舶进入极区需遵循的法规及相应技术要求。分析结果显示,尽管法规及相应技术要求对核动力船舶有一定限制或监管措施,但基本保证了其航行权。核动力船舶的安全认证法规和技术规则的体系完整性,对其在他国领海无害通过及停靠港口的可行性亦有重大影响。本文结论可为核动力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的需求与方案论证提供参考。

关 键 词:核动力船舶 极区航行权 法律可行性 

分 类 号:D993.5[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U674.92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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