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判例看招投标失信惩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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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白如银 苏静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中国招标》2022年第10期31-34,共4页China Tendering

摘  要:信用是投标人的重要资格条件。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对失信被执行人、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企业等失信市场主体实行联合惩戒措施,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本文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行申509号行政裁定书为例,探讨“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惩戒制度。

关 键 词:惩戒措施 行政裁定书 投标资格 资格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 市场主体 失信惩戒 投标人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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