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的权利不容限制或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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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岳小川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中国招标》2022年第10期38-40,共3页China Tendering

摘  要:《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政府采购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但尚未有条文规定采购人的资格条件。实务操作中,不时发生采购人主体错位的情况。这些乱象导致采购人的采购权被架空,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无法落实,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流于形式。较为典型的便是2021年11月河南省封丘县义务教育营养餐采购项目出现的合同履约问题,真正的采购人(学校、学生)却无权参加采购,无权对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无法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是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采购人资格如何认定?采购人主体错位如何避免?采购人主体责任如何落实?针对这一系列问题,《中国招标》推出“采购人的资格认定及职责探讨”专题,以期为实践提供参考借鉴。

关 键 词:主体错位 采购权 资格条件 主体责任 合同履约 采购合同 封丘县 营养餐 

分 类 号:F4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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