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市首例公管机构行政复议案的分析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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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李霞 

机构地区:[1]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出  处:《中国招标》2022年第10期88-90,共3页China Tendering

摘  要:案例经过投诉基本情况涉诉项目系N市重点工程,其定制灯具采购及相关服务I标段以邀请招标方式实施招投标。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A灯饰制造商(以下简称“A公司”)致电招标代理单位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招标代理单位也以电话方式作出答复。A公司对答复不满意,遂于法定期限内以电子邮件方式向N市公共资源交管办(以下简称“N市交管办”)进行投诉。收到投诉3日内,N市交管办以“投诉人不是所投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竞争主体,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关 键 词:不予受理 招标代理 利害关系 公示期间 邀请招标 电子邮件方式 公共资源交易 中标候选人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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