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典型违法行为评析(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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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华 相斐 

机构地区:[1]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招标》2022年第10期91-95,共5页China Tendering

摘  要: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之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资格审查违法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第七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关 键 词: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 评标委员会 公开招标采购 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预审 财政部门 供应商资格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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