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比特币的刑事没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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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冠男[1] 

机构地区:[1]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8

出  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4期96-105,共10页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以比特币为代表的(非法定)数字货币具备去中心化、强安全、反监管等属性,从而为犯罪暗网所青睐。对于涉比特币刑事案件的分析表明,比特币虽作为犯罪对象、犯罪工具、犯罪所得而大量涌现,但针对比特币的刑事没收,并无可供遵循的成型规则。我国刑事没收的范围,涵括财产性利益在内的所有财产类型,比特币虽未获得(准)货币地位,但其虚拟财产定位,及其所具备的技术基础、交易价值和管控可能,使其成为没收的可能和必要对象。在针对违法所得和涉案财产的“追缴→没收”的基本模式中,追缴系程序性措施,而没收系终局性处置。比特币具有的去中心化、匿名化特征,并不妨碍对其予以冻结,关键在于对于私钥、钱包及其载体的控制,冻结措施亦可通过比特币交易平台执行。比特币之没收与出售,应当在获取私钥的前提下,通过交易平台进行。犯罪所得比特币之没收范围包括获得财产、财产转化及财产收益等方面,而犯罪所用比特币之没收范围,应遵循实质关联标准。

关 键 词:比特币 虚拟财产 追缴 没收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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