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逃跑时跳河溺亡谁之责? 法院为保安正常履职行为“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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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巧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法治与社会》2022年第9期46-47,共2页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

摘  要:近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引发关注。物业公司保安接到小区业主的求助电话,称可能“有小偷试图偷窃”,随后几名保安在小区内发现一名外貌特征符合业主描述的形迹可疑男子,追赶过程中,该男子跳入河中溺亡。保安的追赶行为是否有过错?该男子的溺亡是否与保安的追赶行为有关?物业公司是否要为此承担侵权责任?面对溺亡男子家属的赔偿诉请,本案经两级法院审理,均认定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追赶行为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驳回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通过判决对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正常履职过程中的“对与错”“赔与不赔”等问题作出明确回应。

关 键 词:求助电话 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 履职行为 诉讼请求 保安 形迹可疑 江苏省昆山市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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