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协同立法模式探究  被引量:6

Research on Collaborative Legislation Mode in the Field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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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妥学进 Tuo Xuejin

机构地区:[1]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出  处:《文化遗产》2022年第5期27-35,共9页Cultural Heritage

基  金:国家民委2019年领军人才科研项目“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资源法律保护制度完善研究”(项目编号:PMSR20002);湖北省人大2022年年度课题“民族地区人大推动区域协同发展研究—以武陵山区恩施州湘西州协同发展为例”(项目编号:HBRDYJKT202214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现行法律法规为非遗领域协同立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而国务院部门之间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实践经验为其提供了参考,同时,各地协同立法的尝试及非遗项目、非遗事务、非遗经济、文化生态保护区、文化公园的跨越性,为其提供了现实基础。非遗领域协同立法可解决非遗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有利于降低立法成本提高立法效益、实现非遗项目的分类保护、优化非遗事务管理、推进非遗整体性保护和文旅产业一体化发展、实现区域经济共同发展的目标。可采用协调、协作和一体化三种协同立法的模式:协调立法的模式下各地根据现有立法依据,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推进分别立法;协作模式下通过中央授权成立机构,制定区域共同规章、共同地方性法规的方式开展协同立法;一体化模式下可通过中央直接立法、授权立法和示范法的途径实现,从而为非遗跨域、跨部门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关 键 词:非遗 文化生态保护区 协同立法 区域立法 

分 类 号:G122[文化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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