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王训宇案”看第三人代缴税款的性质及效力  

On the Nature and Effect of Tax Payment by the Third Par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Wang Xunyu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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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静[1] Zhang Jing

机构地区:[1]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0

出  处:《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年第5期46-53,共8页Journal of Hunan Taxation College

摘  要:债务人不履行或不知要履行税收债务情况下,第三人以债务人名义代为偿还税收债权的法律认定,由于债务人主观上缺乏与第三人形成履行合意的基础,由第三人履行与并存的债务承担所需要件无法得到满足,免责的债务承担则因无法得出债权人同意的成立基础及与税收法定原则不相契合而被排除。《民法典》第524条新增的第三人代为履行条款,在解释上可以较好地适用于代为偿还税收债权行为,第三人获得的求偿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应按照普通破产债权顺序清偿,从而实现民法上制度与税法上行为的互动,完成代为偿还税收债权行为由民法评价到税法应用的过程。

关 键 词:代缴税款 第三人代为履行 破产债权性质 清偿顺位 

分 类 号:F810.42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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