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非管制原生植物制造毒品行为性质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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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森 葛月红 肖欣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210004 [2]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210004 [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210022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2年第18期18-20,共3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对于未被国家管制的原生植物以及通过研磨形成的植物粉末,虽含有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成分,不能直接认定为毒品,贩卖此类原生植物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行为人以原生植物为原料,通过提炼等方法制成含有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成分的物质,并对外贩卖的,应当认定为贩卖、制造毒品罪。办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应邀介入侦查,积极拓宽办案思路,综合运用侦查实验、专家咨询等方法准确认定行为性质,追加认定选择性罪名,实现案件精准办理。

关 键 词:贩卖、制造毒品罪 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 未被列管原生植物 追加认定 侦查实验 

分 类 号:D924.36[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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