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前退还诈骗款物的规制考量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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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德胜[1,2] 

机构地区:[1]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 [2]中国政法大学,1026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2年第18期36-40,共5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基  金:2020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被害人教义学语境下套路贷行为的规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最高法研究室对“申付强诈骗案”的电话答复是针对特定个案裁判的处理,该答复不能适用于所有的诈骗案件。行为人在案发前退还部分或全部诈骗款物的行为,本质上是犯罪既遂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不应影响入罪评判环节的“可罚性”判断,只应影响刑罚裁量环节的“需罚性”决断。司法实践不能为规避事实认定中的非法占有故意问题与规范评价中的诈骗数额确定疑难,对退还的诈骗数额采取绝对扣减的做法,而应结合个案答复的法律要旨和有关诈骗案件办理的司法解释规定,区分不同款物的返还情况和可能出现的法律处理结果,在保证刑法严肃性和刑事追究的前提下,妥善处理个案中法律适用的“可罚性”判断与“需罚性”裁量。

关 键 词:申付强诈骗案 退还诈骗款物 可罚性 需罚性 

分 类 号:D924.35[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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