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票配货”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是否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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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岩 宋光恩 吴剑 

机构地区:[1]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71000 [2]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271000 [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2710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2年第18期77-80,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一、基本案情A公司系宁夏T市经营废旧物资回收的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废钢加工、销售业务,经营模式为从散户手中收购废钢后出售给下游钢厂,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收购后加工再出售,A公司自称为“自营模式”,一种是组织散户将废钢直接运送到钢厂,A公司称之为“组织经营模式”。无论何种方式,收购时散户均无法向A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 键 词:增值税专用发票 A公司 一般纳税人 废旧物资回收 配货 自营模式 废钢加工 散户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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