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冯铁拴
出 处:《财会月刊》2022年第20期140-147,共8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精准调节收入分配导向下个人所得税法与社会保障法融贯研究”(项目编号:21YJC820009)。
摘 要:税法与会计的紧密联系为税法规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奠定了客观基础,但也使税法对上市公司虚增利润的规制局限于消极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公共政策目标和诚实信用原则却为税法积极规制上市公司虚增利润提供了理论支撑。审视我国税法规范,虚开发票规制路径、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规制路径以及溢缴税款限期退还规制路径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规制上市公司虚增利润的效果,但也都有其局限。相较于虚开发票规制路径和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规制路径,溢缴税款退还规制路径的局限主要源于税法理念而非税会差异,理应成为强化税法对上市公司虚增利润规制功能的重要抓手。而要达此目标,需要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溢缴税款退还条款适用范围加以限缩,排除财务造假纳税人适用并在此基础上增设证券监督管理等部门与税务部门涉税信息共享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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