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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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国家外汇管理局

出  处:《国家外汇管理法规专辑(中英文版)》2021年第1期9-9,共1页

摘  要:文号:汇发(2021)12号发布日期:2021-02-10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推进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效力通知如下:一、对以下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关于广州分局所询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境留学购汇有关问题的复函(汇管复(2000)65号)。

关 键 词:外汇管理 境内居民 中资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贸易投资便利化 放管服 规范性文件 

分 类 号:F83[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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