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广东警官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广州510230 [2]湖北省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7
出 处:《湖北社会科学》2022年第8期30-37,共8页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马克思主义视域下中国城乡社会协同治理研究”(19BKS100);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四五”规划2022年度共建课题“马克思主义视域下村民自治有效性研究的理论反思与重构”(2022GZGJ213)。
摘 要:破解村民自治的效能困境需要从理论上对村民自治研究进行整体反思和重构。在马克思主义视域下,以主体利益为价值旨归是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逻辑起点,以主体利益的个体性为依据设立自治目标是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逻辑基础,以主体利益的一致性为前提构建自治单元是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内在要求,以主体利益为轴心建立和完善系统性自治机制是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重要保障。已有研究将村民自治的价值取向定位于民主,既与主体的价值需求相偏离,也导致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发生错位;以某一地域范围内全体村民的整体利益作为村民自治目标的唯一形式,忽略了主体的众多需要这一“内在必然性”;基本单元是基于一致性利益需要的“人”的组织化形态,而非地域共同体,基于地域单元的“上移”“下沉”“横向拓展”都未能切中村民自治的本质;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机制建设不能只片面强调某一方面的重要性。村民自治研究必须处理好主位取向与客位取向的关系;理论借鉴与创新转化的关系;学术逻辑与政治逻辑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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