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明权及其法律监督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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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阚林 李先伟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

出  处:《人民检察》2022年第17期56-61,共6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传统当事人主义将提供证据、发现事实并提出准确诉讼请求的责任交由当事人负责,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了较高要求。实践证明,传统当事人主义在相当一部分案件中难以实现实质正义,法官释明权制度应运而生。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在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型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了法官释明权制度,改变了“不告不理”的传统做法。对于法官错误行使释明权导致的错误裁判,检察机关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法律监督。

关 键 词:不告不理 当事人主义 诉讼请求 实质正义 规范性文件 

分 类 号:DF8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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