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白昼抢夺”罪的法律价值  

Legal Value of the Crime o“fDaytime Snatching”in the Ming Dynas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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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潇 YANG Xiao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8

出  处:《学理论》2022年第10期75-77,共3页Theory Research

摘  要:在古代,随着私有制不断发展,作为侵害财产的一类犯罪“,白昼抢夺”逐渐为历代统治者所重视。此罪一直被《盗律》中的贼盗、强盗罪收纳,直至元末明初“,抢夺”一词才正式从贼盗、强盗罪中分离,并单独存在于《大明律》中。“白昼抢夺”罪在明朝转型时期被单独设立,与强盗罪的实质特征差异明显。立法层面对本罪规定细致,但在司法实践中,它的效果却难以彰显。这离不开伦理道德的负面效应、统治者的主观立法价值取向等因素的制约。当然“,白昼抢夺”罪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其自身蕴藏的法律文化与律学精神仍值得现代刑法吸收借鉴。

关 键 词:“白昼抢夺”罪 罪名 立法 司法实效 法律价值 

分 类 号:D91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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