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语境下宅基地资格权的性质定位与制度展开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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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谦 单锋[2] 

机构地区:[1]山东农业大学法学系,山东泰安271018 [2]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出  处:《湖北社会科学》2022年第9期131-139,共9页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法治保障研究”(20ZDA04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在《民法典》中精确定位宅基地资格权的性质及内涵,是构建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的轴心。宅基地资格权应独立于宅基地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之外,在三权当中承担“承前启后”功能,形成“所有权—用益物权—次级用益物权”三权分置格局。因循宅基地资格权的人身专属性及人身依附性,应摒弃“转让自由论”和“有限转让论”,采宅基地资格权“转让禁止论”。在制度设计方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宅基地资格权无须单独设置登记程序,借由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表征宅基地资格权即可。

关 键 词:宅基地三权分置 宅基地资格权 用益物权 住房保障权 住房财产权 

分 类 号:F32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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