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商引资协议性质的判定与司法审查模式的思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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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傅侯宾 陈旭东 刘国乾[1] 

机构地区:[1]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091

出  处:《福州党校学报》2022年第4期79-83,共5页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Fuzhou

基  金:202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宪法》区域协调发展“国家目标条款”的立法实施研究”(项目编号:20BFX034);2019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项目行政决策法治化研究”(项目编号:19YJC820035)阶段性成果。

摘  要:随着公私协作关系的发展,招商引资协议引起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对于招商协议的性质判断和司法审查强度的争议也逐渐突出。招商引资协议性质的识别应首先明定其要约属性,探究其是否具有行政允诺的性质,结合“综合要素”的判断方法,推导出招商引资协议的性质。在明确了招商引资协议性质的前提下,法院应根据原告诉讼请求,在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和法院三方法律关系框架下调整审查模式,从而进行区分审查。

关 键 词:招商引资协议 行政协议 行政允诺 司法审查模式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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