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本杀经营者涉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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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扬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新华文摘》2022年第19期177-177,共1页

摘  要:李扬在《知识产权》2022年第5期撰文认为,因剧本杀行业快速发展以及巨大利益驱动,其中的著作权问题已经开始凸显。解释论上,剧本杀经营者向剧本杀玩家提供盗版剧本的行为构成“他项权”控制的行为。立法论上,应将发行权控制的行为由出售、赠与两种转移作品复制件所有权的行为扩张至互易、出借等行为,将出租权保护的作品由视听作品、计算机程序扩张至所有作品,从而控制所有盗版作品的发行和出租行为;但为了防止出租权妨碍视听作品、计算机程序以外作品的自由流通和利用,著作权法应当规定其他作品著作权人享有的出租权仅能控制盗版作品的出租。

关 键 词:著作权问题 作品著作权 知识产权 发行权 出租权 计算机程序 著作权法 立法论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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