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临高盈海船务有限公司诉三沙市渔政支队行政处罚案》的理解与参照--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对行为人非法运输《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的珊瑚、砖碟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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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永林 焦南[1] 朱婧 

机构地区:[1]海口海事法院 [2]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26期24-27,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第177号指导性案例,现对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参照适用等有关情况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一、本案例的基本情况2014年8月21日,海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三支队在三沙海域开展巡逻管控过程中,发现原告海南临高盈海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海公司)所属的“椰丰616”号船违法装载大量裤碟贝壳,遂将其查获,并将该案交由三沙市综合执法局先行查处。

关 键 词:指导性案例 执法局 行政处罚 参照适用 非法运输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裁判要点 三沙海域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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