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公共通行功能的施工路段属于道路  被引量:1

Construction Section in Roads with Function of PublicTransport Constitutes 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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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金立寅 Jin Liyin

机构地区:[1]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26期58-60,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施工单位在对道路进行整修时,未按规定履行任何安全警示义务,致使被害人以参与公共交通的主观心态误入施工道路的,应当认定事发地点符合交通肇事罪中道路的定义。发生相应危害后果,且事故责任认定已达到相应标准的,应当对肇事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但在划分事故责任时,应当充分考虑肇事者、施工单位是否对危害结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予以准确界定。

关 键 词:定罪处罚 危害后果 主观心态 警示义务 事故责任认定 事发地点 交通肇事罪 施工单位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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