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运输企业兼营行为纳税处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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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隋书才 刘文宇 

机构地区:[1]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学院

出  处:《财务与会计》2022年第19期80-81,共2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基  金: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三纵”基础培育人才支持计划<社科>的研究成果。

摘  要:一、物流运输企业兼营行为界定(一)兼营行为税收角度判定兼营行为指纳税人兼有两项及以上不同属性的生产经营项目,区别于混合销售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1中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关 键 词:国家税务总局 混合销售行为 征收率 兼营行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物流运输企业 无形资产 分别核算 

分 类 号:F259.2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F253.7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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