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车辆多次转卖后发生事故原车主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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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恒 杨再艳 李维强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22年第13期53-54,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对于机动车的报废,国家是有强制性要求的,到了报废年限,非经法定机构检测并许可的机动车,必须报废。可有些车主认为,自己的车虽然到了报废年限,但车况良好,舍不得直接报废,遂将车转卖处理。殊不知,报废车辆转让后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对于原车主来说有极大的风险隐患。

关 键 词:连带赔偿责任 法定机构 风险隐患 强制性要求 交通事故 机动车 转卖 车主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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