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听取和审查”为“听取和审议”--兼谈“审议”和“审查”的法律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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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滕修福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法治》2022年第9期40-40,共1页Rule Of Law

摘  要:2022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对地方组织法进行了一次较大程度的修正,将地方各级人大“听取和审查……报告”的职权,修改为“听取和审议……报告”。那么,“审议”与“审查”的法定适用性在哪里?修正后,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听取和审议……报告”与过去的“听取和审查……报告”有什么区别吗?

关 键 词:地方组织法 法律适用性 地方各级人大 人大及其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审查 审议 

分 类 号:D62[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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