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位阶判断标准的反思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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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锴[1] 

机构地区:[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22年第10期121-122,共2页CHINESE SOCIAL SCIENCE DIGEST

摘  要:法律位阶内涵的澄清法律位阶理论(Stufen-baulehre)最早由维也纳学派的代表人物梅克尔(Adolf Julius Merkl)提出,后被凯尔森采用,作为其纯粹法学的核心观点之一.并得到广泛传播。法律位阶理论旨在为判断法律形式之间的关系提供标准。在这里,法律形式与法源同义。

关 键 词:法律位阶 纯粹法学 凯尔森 维也纳学派 判断标准 核心观点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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